社會保險
保險內容
回目錄1、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指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因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時,按國家規定退出工作崗位并享受社會給予的一定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中國的離休、退休、退職制度屬于養老保險范疇。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離休、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以及物價補貼和生活補貼等。
2、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指國家和社會對女職工由于妊娠、分娩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是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產假、產假工資、生育補償金和醫療服務等。
3、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指勞動者因工作受傷致殘,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待遇、醫療期間的生活待遇、因工傷殘、死亡待遇和康復待遇等。
4、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指勞動者因疾病、傷殘或生育等原因需要治療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和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5、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指國家通過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的辦法,對因某種失去工作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一定基本生活需要,并幫助其重新就業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保險特點
回目錄保障性是實施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勞動者在其失去勞動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從而維護社會穩定。
2、法定性
法定性就是國家立法,強制實施。保險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單位,雙方都必須按照規定參加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基金,不能自愿。法定性,是實現社會保險的組織保證,目的在于保障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失業時獲得生活保障,安定社會秩序。
3、互濟性
互濟性是指社會保險按照社會共擔風險原則進行組織的。社會保險費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負擔,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機構要用互助互濟的辦法統一調劑基金,支付保險金和提供服務,實行收入再分配,使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生活得到保障。
4、福利性
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費,解決最大的社會保障問題,屬于社會福利性質。
5、普遍性
社會保險實施范圍廣,一般在所有職工及其供老的直系親屬中實行。
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必須繳費而且占大頭,個人只是繳小額部分,部分項目不繳費,同時還建立了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額是全部記入個人帳戶的,單位繳費還要劃出一部分入個人帳戶。而社會保險待遇每年還隨社會平均工資進行調整,如社會平均工資負增長,社會保險待遇則不變,即只升高不降低。
保險區別
回目錄1、實施目的不同。社會保險是為社會成員提供必要時的基本保障,不以贏利為目的;商業保險則是保險公司的商業化運作,以利潤為目的;
2、實施方式不同。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商業保險是遵循“契約自由”原則,由企業和個人自愿投保;
3、實施主體和對象不同。社會保險由國家成立的專門性機構進行基金的籌集、管理及發放,其對象是法定范圍內的社會成員;商業保險是保險公司來經營管理的,被保險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條件的任何人;
4、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為被保險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其水平高于社會貧困線,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50%,保障程度較低;商業保險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決于保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和投保人所繳保費的多少,只要符合投保條件并有一定的繳費能力,被保險人可以獲得高水平的保障。
保險登記
回目錄社會保險登記是社會保險費征繳的前提和基礎,從而也是整個社會保險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礎??h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管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登記工作程序
一、參加社會保險登記
1、繳費單位必須在一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北京市有關政策同時辦理幾項社會保險登記。
2、繳費單位應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期限及時到工商企業執照注冊地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住所(地址)所在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已參統的繳費單位到目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市或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繳費單位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
二、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1、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并出示以下證件和材料:
(1)企業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事業單位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
(3)社會團體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副本);
(4)國家機關持單位行政介紹信;
(5)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
一代碼證書:
(6)其他核準執業的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還須持外經貿委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外國、港澳臺和外商機構在北京設立的辦事處
(機構),須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門簽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
中國駐京非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還須提供上級法人單位開具的辦理參加北京市社會保險統籌全權委托授權書。
2、已參加本市三項社會保險統籌的繳費單位申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時,須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并出示與市或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的參加養老、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協議書和《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繳納證》或有關繳費證明。其他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參加了一項或二項社會保險統籌的繳費單位須出示有關協議和證明。
3、市或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證》和其提供的有關證件、材料即時受理,10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社會保險登記表》由市或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備案),并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獨立法人資格的繳費單位所屬的若干非法人資格的繳費單位也須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其登記工作由上級主管單位全權辦理。上級主管部門除按照規定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外,還須填報《所屬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表》(表附后),經核審后,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1、繳費單位的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1)單位名稱;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4)單位類型;
(5)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6)主管部門;
(7)隸屬關系;
(8)開戶銀行帳號。
2、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證:
(1)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書;
(2)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證明;
(3)社會保險登記證;
3、申請變更登記單位提交材料齊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并由申請變更登記單位依法如實填寫,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歸入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檔案。社會保險變更登記的內容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內容需作更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并按更改后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4、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當及時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5、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繳費單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6、繳費單位因住所變動或生產、經營地址變動而涉及改變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的,應當自上述變動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并向遷達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7、繳費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繳費單位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提交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法律文書或其他有關注銷文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四、社會保險登記年檢
市、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每兩年核驗一次,未經核驗,證件自行失效。